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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约

GDIS使用规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使用规约】 本规约适用于本规约第5条所定的使用者可以使用的株式会社AIS(以下简称乙方方)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以下简称GDIS)的一切事项。本规约没有规定的事项均以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为依据。

第2条 【本规约范围】
1.乙方对使用者发出的本规约第4条所定的通知是构成本规约的一部分。
2.乙方对除了本规约本文以外,另行规定的各种服务的使用规约以及各种服务起首的「向导」和「使用注意」等所规定的各种服务的使用规定(以下合并称为「使用规约等」),不论名义如何,也是本规约的构成部分。
3.本规约本文所定内容和使用规约等所规定内容有冲突时,以使用规约等所定内容为基准。

第3条 【本规约的变更】
1.乙方可以不经使用者的同意更改规约。此时,服务的使用条件以变更后的使用规约为依据。
2.关于变更后的使用规约除乙方另有规定以外,到达使用者时开始生效。

第4条 【乙方通知】
1.乙方通过网上通知以及乙方认为适当的方法对使用者随时通知必要的事项。
2.前款的通知,乙方通过网上通知时,以网上通知时开始、邮寄时,以到达使用者时开始生效。


第2章 使用者

第5条 【使用者】
1.使用者是指符合以下的各项中任意一项者。 ①向乙方提出服务提供申请、并被乙方审核通过的。 ②通过乙方另行规定的方法、并得到乙方审核通过的。
2.当使用者向乙方提交使用申请时,视为已承诺本使用规约的内容。

第6条 【使用承诺】
1.乙方通过另行规定的方法接受使用申请,经过必要的审查・手续等之后承认使用者的使用。
2.在必要的审查・手续等结束之前,已申请使用者(包括使用申请的对象,以下称「使用申请者」)可以依据本使用规约,使用服务功能内乙方另定的功能。但这不视为乙方承认其使用。

第7条 【否决使用】
1.经过乙方审查的结果,发现使用申请者符合以下各项中任意一项的,否决其使用。 ①使用申请者实际不存在。 ②申请时因违反使用规约等被停止使用资格处分中的,以及过去因违反使用 规约等接受过处分的。 ③在申请使用的申告事项中有虚伪记载、误记和漏记的。 ④申请使用时拖欠服务使用费,以及过去有拖欠服务使用费行为的。 ⑤乙方的业务进行和技术上出现问题时。
2.因前款乙方决定否决使用之前,该使用者使用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债务,由该使用者负担,该使用者依据第4章所定规定履行其债务。

第8条 【禁止事项】
1.使用者不得将有关使用GDIS的一切事项转让给第三者。转让视为无效,转让时,乙方可以追究,并可要求支付该转让者的使用费和拖欠费用按照法定利息。另外发生对乙方造成损害的情况时,乙方可以向该转让者申请损害赔偿。
2.使用者不得擅自向第三者提供GDIS使用许可。

第9条 【变更申报】
1.使用者出现和乙方所签合同时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申报。
2.因无前款申报而造成使用者发生损害等不利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10条 【使用者解除合同】
1.使用者解除本合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报。(但从合同签约日6个月以内不可解约。)乙方对除由于自己的责任解约以外,对已经收领的使用费用等其他债务不进行退还。万一月中解约的情况,乙方将不按天数计算而是向使用者请求1个月的费用。
2.前款申报必须在1个月之前进行。
3.使用资格是自身专属性的。如果使用者是法人的情况,当乙方得知使用者解散/破产时;使用者为个人的情况,当得知使用者死亡时视为有1款所定的申报。
4.根据本条解除合同的,在该时刻所发生的使用费以及其他债务的履行依据第4章所定。
5.解除本合同时,使用者必须马上向乙方返还GDIS资料,销毁所有复制品,并停止使用GDIS。
6.使用者因前款中止使用时,需及时向乙方提交书面通知。

第11条 【使用者所负担费用】 使用者为了连接GDIS而购买的计算机、与服务提供商的合同以及其他与GDIS连接用的设备的费用作为GDIS使用费用以外的费用,由使用者负担。


第3章 使用者的义务

第12条 【自身负责的原则】
1.使用者通过自己的用户名所进行的一切行为以及其后果,不论该行为是否为本人所作均由使用者负责。
2.使用者通过使用服务对乙方或其他人造成损害时(包括使用者不履行使用规约上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使用者以自己的责任和费用进行赔偿。

第13条 【用户名以及密码的管理责任】
1.使用者不可以把自己的用户名以及和其对应的密码(包括假设密码、正式密码和其他由于和用户名组合需要个人认证的记号、以下相同)以及以个人认证为条件的使用服务的权利,除乙方另有规定以外,让第三者使用,也不可与第三者共用或同意第三者使用。使用者对于自己的用户名以及其对应的密码的使用与管理负一切责任。
2.由于使用者将其用户名以及其对应的密码被第三者使用,使用者发生损失时,不论使用者是否有故意/过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使用者忘记自己设置的密码时,须马上申报,听从乙方的指示。通过用户名以及其对应的密码所使用的服务都视为该使用者的行为,该使用者须负担由其产生的使用费用和其他债务。

第14条 【手续】 使用者在使用GDIS其他服务时,事先需经过每个服务所定的手续。

第15条 【禁止私人使用范围外的使用・秘密遵守】
1.GDIS以及说明书等附属物的所有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不论是在合同期或合同终了后都属于乙方。
2.除使用者在乙方的同意的情况(包括如果关于该信息的权利属于第三者时,通过乙方向其征求同意)以外,通过服务所得到的任何数据、信息、文章、发言、软件等(以下并称为「数据等」)也不可用于超过著作权所定的私人使用范围的复制、销售、出版等。
3.使用者不可让第三者做违反前款的行为。
4.本条所规定的秘密遵守义务在合同解除之后也保持有效。

第16条 【营业活动的禁止】
1.使用者不许以进行营业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以及为其准备为目的(以下称营业活动)来使用GDIS服务。
2.如果经乙方另有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者在其被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营业活动。
3.另有代理店合同时,以代理店合同为基准。

第17条 【其他禁止事项】
1.除前两条以外,使用者在使用GDIS以及其他服务时,不可有以下行为。使用者也不可让第三者有以下行为。 ①有侵害乙方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为,   以及有侵害可能的行为。 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隐私权以及肖像权的行为,以及有侵害可能的行为。 ③歧视或诽谤中伤他人和有损他人名誉或信用的行为。 ④关连到欺诈等犯罪以及有关连可能的行为。 ⑤发送和显示有关色情、儿童色情和儿童虐待的图像、文章等。 ⑥通过GDIS/服务,可以访问的乙方和他人的信息,对其修改、删除的行为。 ⑦伪装成他人使用GDIS服务的行为。 ⑧发送有害的计算机程序等以及使设置他人可以接受到的状态的行为。 ⑨对他人的设备以及服务用的设备(指乙方为了提供服务而准备的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其他机器以及软件,以下相同)无权限的访问,和对于其使用或运营造成影响的行为(也包括有可能造成的行为)。 ⑩未经本人同意或使用欺诈的手段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的行为。 ⑪依据法令向监督机关提交申报、取得许可等手续为义务的情况,不履行该手续、违反其他法令以及有违反可能的行为。 ⑫除上述各项以外,违反法令、使用规约或道德的行为、妨害服务运营的行为、有损乙方的信用或侵害乙方的财产的行为、造成对他人或乙方不利的行为。 ⑬以助长符合上述各款中一款的行为(包括他人做该行为)为目的的数据粘贴、链接的行为。


第4章 使用费用

第18条 【GDIS使用费用】 GDIS・其他服务的使用费用、计算方法等,乙方另作规定。

第19条 【结算方法】 使用者将使用用费及其他债务,按照乙方同意的以下任何方法履行其使用费用和其他债务。 ①通过转账支付。这种情况依据乙方所指定的公司发行的「转账委托书」的规约,使用者在指定的金融机关转账支付。 ②通过其他方法支付。

第20条 【结算】
1.乙方以使用者使用服务的月份的月末为基点结算此月份各用户名・服务所产生的使用费用和其他债务。
2.乙方根据前款算出的金额向各使用者请款。
3.使用者通过各自的结算方法在支付期限内支付。

第21条 【滞纳金】
1.使用者在支付期限到来后还未支付使用费用和其他债务时,乙方将以年利率14.5%的利息计算使用者从支付期限日起到支付日的前一天的费用作为滞纳金,包括使用费用和其他债务一并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以指定方法支付。
2.前款支付时所产生的必要的转账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使用者负担。


第5章 合同期间

第22条 【合同期间】  ①合同签约日是本公司交付给贵公司用户名以及密码日。 ②本合同期间指从合同签约日最短6个月。除开始使用的月份,费用是以每月1日到月末为一个月计算。(使用开始月份以天数计算)


第6章 运营

第23条 【乙方对用户名、服务的暂时停止等】
1.乙方在以下任何情况,不经该使用者的同意可以停止该使用者的用户名以及服务的使用。 ①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取得联系的情况。 ②邮寄给使用者的信函等退还的情况。 ③未支付使用费用的情况
2.乙方在以下情况下,不经使用者的同意可以停止交付给使用者的用户名以及服务的使用。但乙方判断紧急的情况下,不限于此。 ①发生天灾、战争、恐怖活动及其他骚乱。
3.关于前款,乙方需马上通知各使用者。从通知后的次日停止使用期间不收费用。可以使用时立刻通知各使用者,各使用者在得到通知后(通知确认最好是电话、传真等立刻可以确认的方法)的次日开始收取使用费用。
4.乙方在提供服务中止时,经1款以及2款的手续的,可以免除伴随中止所产生的从使用者和他人的损害赔偿申请。

第24条 【免责】
1.使用者擅自对软件进行二次开发时,对于软件变更后的功能、维护、瑕庇以及损害赔偿的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服务内容为乙方在其时点所能提供的内容。乙方对乙方提供的数据等,他人登录的数据等,关于其完全性、正确性、适用性、有用性等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对于使用者储备在服务设备以及使用者许可他人储备的数据等的消失、他人的窜改等不负任何责任。
4.除第23条以及前2款以外,乙方对使用者通过使用服务所发生的损害(包括由于与他人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的损害),以及由于不能使用服务所发生的对使用者和他人的损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没有赔偿损害的义务。
5.由于第23条2款1项中记载的事由所造成储备数据的数据中心发生破坏时,作为不可抗力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6.关于停电、线路的故障等基础设施的问题发生的问题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7.尽管实行了第32条所定的措施,由于第三者的未经授权的访问造成数据的泄漏、窜改、破坏、消失等情况,乙方不负对使用者和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义务。

第25条 【对违反使用规约的对应】
1.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约时,由于使用者通过使用服务,发生他人对乙方的投诉・索赔等,并且当乙方判断其必要,或在其他使用上,乙方判断其不妥时,乙方可对使用者进行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措施。 ①另其停止违反使用规约的行为,以及要求不重复同样的行为。 ②要求为解除和他人之间发生的投诉・索赔等进行协商。 ③要求使用者删除发送或显示的信息。 ④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使用者发送或显示的信息的全部或一部分,以及设置成他人无法阅览的状态。 ⑤在事先通知的前提下暂时停止用户名的使用,或处以使用停止处分。但乙方判断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事后通知。
2.前款规定不是否认第12条规定的使用者的自身责任的原则。
3.使用者承诺第1款之规定,根据其规定实施措施并非乙方的义务。使用者对于由于乙方根据第1款所定的内容实施措施所产生的后果,对乙方免责。

第26条 【乙方停止使用资格】
1.除前条第1款5项的措施以外,使用者符合以下任何情况时,乙方可对使用者事先无任何通知或催促,暂时停止用户名的使用或使用停止处分。 ①发现符合第7条第1款各项的任何规定的情况。 ②拖欠服务使用费等其他债务或拒绝支付的情况。 ③信用卡公司停止使用者所指定的信用卡、支付帐户的使用的情况。 ④使用者有破产的申请或开始接受辅佐审判或保护审判的情况。 ⑤尽管接受到乙方从前条第1款第1项到第3项所规定的任一要求,未应对要求的情况。 ⑥其他乙方认为作为使用者不适合的情况。
2.根据前条第1款第5项或依据前款被停止使用资格的使用者丧失该期限中的利益,该时刻内发生的使用费用和其他债务,履行对乙方负担的一切债务。
3.使用者拥有多个用户名的情况,根据前条第1款第5项或本条第1款,成为暂时停止使用或使用停止处分的对象时,乙方可以对该使用者拥有的所有用户名进行暂时停止使用,或使用停止处分。
4.由于使用者符合第17条各项或第1款各项中的任意一项,而使乙方受害的情况,不管使用者是使用停止处分还是暂时停止使用,乙方可以向该使用者索求损害赔偿。

第7章 服务

第27条 【使用上的制约】 使用者根据入会申请的路径・方法的不同,受到不能使用特定服务的制约。

第28条 【其他网络使用】
1.使用者通过服务,使用乙方以外的第三者的计算机、网络(以下称「其他网络」)时,网站管理员等管理者显示关于其他网络使用的注意事项时,应遵守并听从其指示的同时,使用其他网络不得进行符合第17条各项的行为。
2.乙方对关于通过服务使用其他网络不负任何责任。
3.通过服务使用其他网络时,第12条规定仍适用。


第8章 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第29条 【个人信息】
1.乙方对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不用于提供服务以外,而且不向第3者公开、提供。但以下的情况不限于此。 ①为了征得使用者关于个人信息使用同意而发送邮件的情况。 ②得到其他使用者的同意的情况。
2.根据刑事诉讼法218条进行强制处分时,乙方在该处分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前款义务。
3.使用者在使用服务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时,同意第12条、第26条所定规定。
4.乙方对使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属性的统计、分析,加工为个人无法识别・特定的东西(以下称「统计资料」),为进行新服务的开发等业务上使用、处理的情况。乙方还有向业务合作商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第30条 【通信秘密】
1.乙方根据电子通信事业法第4条遵守使用者的通信秘密。
2.根据刑事诉讼法218条进行强制处分时,乙方在该处分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前款义务。
3.乙方将使用者的服务利用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做成统计资料,为进行新服务的开发等的业务进行利用处理。乙方还有向业务合作商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第9章 杂类规定

第31条 【服务器安全义务】 乙方对于自己的系统(服务器),为了防止第三者垃圾邮件的传播、病毒扩散、未经授权访问、攻击等破坏行为所使用,而进行最低限度的预防措施。

第32条 【瑕庇】
1.使用者需遵守说明书等附属物使用软件,发现软件自身有瑕庇时,乙方需对其修改,并将原因以及对策等信息提供给使用者。
2.由使用者发现的瑕庇也按照前款实行。

第33条 【抵偿的预约】 当乙方负担使用者的债务时,不管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使用者对于乙方的债务(以下称本债务)的偿还期,本债务和乙方对使用者的债务可以对等额抵偿。

第34条 【期限的利益丧失】 使用者或乙方发生符合以下各项中任何事由时,使用者或乙方当事者之间由于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丧失期限内的利益。 ①违反本合同或个别合同的任何款项,在相当的期间内进行催促也不更改时。 ②监督机关发出营业停止或取消营业资格处分时 ③作为临时抵押、临时处分、强制执行、担保权实行的拍卖,或有破产申请时或有清算时。 ④发生停止支付、不能支付等事由时。 ⑤财政状态非常恶劣,或被认为有其可能的确切事由时。

第35条 【损害赔偿】 乙方对于软件的使用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使用者或第三者受到的任何损害不负任何责任。但由于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乙方只对通常发生得并且直接损害,依据本合同收取的使用者的使用费用范围内进行损害赔偿。

第36条 【管辖法院】 东京地方法院是本合同的当事者关于本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此使用规约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参考
电气行业通信法
第四条[机密保护]
电气通信行业者,关于通信机密,不可侵犯。
2.从事电气通信事业的人员,在电气通信行业的职场,不可向他人泄露有关通信的知识。离开那个职场也同样遵守秘密。
刑事诉讼法
第218条[不依据传票没收]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无传票,并可以没收嫌疑犯并他人的遗留物或者所有者,所持者并保管者任意提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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